首先,救护车收费到底有没有不合理?
1.江西省卫健委通报,已经非常明确了,责令其退回不合理收费,并暂停医疗转运服务。
2.从业超过10年、多次参与病患跨省转运的上海医疗急救中心急救员盛义钧(化名)于近日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几点问题也能够说明,
①.如果要用到ECMO,上车之前就会用,因为它不可能中途关掉;而且车上是没有条件做手术的,所以这东西车上备着也是白费。
②.我也不相信民营救护车队会买一台ECMO,做ECMO置管手术要求还是挺高的,做得不好神仙都拉不回来,他们不可能专门养个医生做这手术。一些民营救护车队所谓的设备费、折损费,其实多是医院跟车医生的随车费。
③.至于发票争议,他则坦言一些民营救护车会开货运票,就算开医疗发票,也不会包括全部费用,因为其中一些收费说不明白。
一句话概括就是,车上不管有没有ECMO都没使用,跟车使用的已经付过开机费,至于维护一小时也就是不到200块,以使用ECMO为说辞收取的高额转运费不合理,如果以开机费为由收取甚至涉嫌欺诈,就像救护途中用药一样,明明用了一瓶说是五瓶,这不是欺诈是什么?至于发票的问题,长期存在且没有有效监管的空白区域。我们应该期待的是进步,而不是因为救人就要默许。
3.很多人的观点是江西省儿童医院如果按规定,没有合适的救护车,ECMO不能出借,如果走正规流程可能无法完成转运,即便转运成功可能需要各方协调耽误最佳治疗时间。这个观点也不无道理,救命比什么都重要,一切规则在救命面前都可以变通。但这就是不合理收费的理由吗?
最后举两个例子吧
1.一个人自己骑自行车摔倒了内脏出血,群众拨打120,救护车到达,伤者说我没钱不治疗也不去医院,不送医大概率死亡,送医人家没钱,这时候救护车是该及时处置安抚伤者还是该扬长而去?又或者这个人已经昏迷了,没法谈价格,未来也可能醒了没钱付或者赖账,又怎么办?
必须先救人,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和《民法典》都有相关规定,在事件中,司机到达报价2.8万先要求先交1.4万,唐先生质疑有点贵,司机无动于衷,唐先生为了尽快转院不得不答应,这么做可能都涉嫌违法。
2.一个人溺水,水深10米,刚好旁边有执勤民警,民警不会游泳,跳下去就是送死不跳下去可能就会有人说见死不救,该怎么办?
也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施救,但施救的方式很多,比如找专业人员施救,但现实的情况是可能专业人员到达溺水者早就没救了,有人是不是又会说,作为人民警察应该跳下去,我个人的观点是,救人的前提是自己有这个能力。
有时候面对“规则”和“该不该”确实很难选择,规则完善的过程中一定会有人付出代价甚至付出生命,这是社会进步必须经历的路,今天是唐先生和患儿,明天可能是王先生李先生,假如江西省儿童医院回复没有规则和条件转运,患儿死亡,实际上医院没有错,可能也会有网友骂医院死脑筋不会变通,但骂完了也就骂完了,不需要有人承担责任,又或者转运途中出现意外患儿死亡,又会不会有人把违规转运和患儿死亡结合起来?
最后,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,在救治生命面前,规则的合理变通并不是破坏规则,而不合理收费是纯粹的看人家着急坐地起价,两件事性质完全不同,不合理收费就应该毫不犹豫的坚决惩治,即使惩治的结果可能导致后来者暂时无法转运也应该坚决执行。一个健康的医疗体系首先应该是毫不犹豫先救人,“救治病人是一个医生的天职!”这不是医学生从上学开始就挂在嘴边的吗?怎么到这就可以变?至于后续的欠费等等一系列问题可以先放一边,甚至应该立法,医疗救护应该第一时间抢救病人,谁胆敢先聊价格就涉嫌违法,只有这样,才能消灭无良救护团队,一心想捞钱的黑心救护团队在这样的土壤里就无法生存,合规合理有良心的就会出现运力不足,当需求大于供给,应该良性补充,而不是运力不足就找民营救护团队甚至默许一些无良救护团队参与。当然,必须要承认,这样的设想目前只是美好的愿望,还很遥远,可能走在这样一条路上会有很多人得不到救治,但这样的进步是必要的,甚至和抢救生命同等重要。“因为救你命,所以就可以黑你!”、“因为救你命可能违规,所以违规收费你也应该认可!”这本来就是本末倒置的,有类似想法的人,你们是在阻碍社会进步懂吗?
原创:沐珑
您可以不认同我的观点,但请允许它的存在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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